西北五省清洁取暖峰谷电价一览
随着北方重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接近尾声,北方非重点地区甚至西部地区的采暖清洁化工作脚步加快。电采暖是西北五省区重要的燃煤供暖替代方式,为此,青海、陕西、宁夏、甘肃、新疆西北五省区制定了取暖峰谷分时电价,进一步支撑当地清洁取暖发展。
青海:
2021年12月,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电价政策分为蓄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和直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两类执行,其中,直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仍按照《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355号)执行,即0.28元/千瓦时。
蓄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如下:
甘肃:
2021年7月27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采用电取暖设备或热泵技术等用电(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热力供应企业采用电锅炉或热泵技术等取暖用电。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居民分户取暖用电价格政策如下:
居民集中取暖用电价格政策如下:
陕西: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450号)》,峰谷电价不是默认执行的,用户可自行申请。
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执行取暖峰谷电价的居民用电价格政策如下:
宁夏:
宁夏清洁取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8〕723号)执行。
政策针对居民生活用电制定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谷段电价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2元,峰段电价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通过扩大峰谷电价差的方式,鼓励“煤改电”居民利用谷段低电价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
新疆:
2020年12月15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宿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